关于损坏、遗失实验仪器设备赔偿办法
来源:未知
作者:后勤
日期:2017-06-19 21:47
关于损坏、遗失实验仪器设备赔偿办法
为保证我院仪器设备的完整、安全和教学、科研的顺利开展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一条 损坏赔偿
一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,应该按仪器设备的现期价值折旧赔偿其损坏部分价值的金额:
(一)不听从指挥,不按操作规程或违反安全规定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;
(二)未经教师或主管人允许,擅自使用、移动、拆卸器材造成损坏的;
(三)仪器设备及设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,未及时报告或采取相应措施,使用时酿成事故的;
(四)在实验场所嬉戏打闹损坏仪器设备的。
二、属下列情形者,可赔偿原价值的一部分:
(一)工作一贯认真负责,偶尔疏忽,未造成重大损失的,事后能及时报告的;
(二)未造成重大损失的,事故发生过程中和之后努力采取补救措施,努力减少损失的。
第二条 遗失赔偿
一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,应该按仪器设备的现期价格核算全额赔偿:
(一)凡属专人保管使用的,工作、生活中可能用的仪器设备,因管理失职造成遗失的;
(二)因违反管理制度,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带出工作场所或借予他人而遗失的;
(三)遗失其他仪器设备,属责任事故且情节恶劣,态度不好的。
二、凡属下列情形,可赔偿原价值的一部分:
(一)工作一贯认真负责,偶尔疏忽,遗失不属于本条(一)的第1项所属范围之仪器设备的;
(二)遗失的仪器设备(不含贵重金属材料及其制品),已使用两年以上的。
第三条 免于赔偿
一、保管工作中,纯属仪器设备正常损耗的;
二、本人已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被盗,并有学院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证明的;
三、由于器材本身的原因(如质量、寿命期限、技术缺陷等);
四、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意外损坏;
五、由于突然停电、停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的;
六、由于实验操作难度大并经主管领导批准,且实验中确已采取安全预防措施,但终未避免发生的损坏。